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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8 10:41:4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公开、公平、的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七条 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金币。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第二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 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 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第四十条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 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金或擅自用客户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

  第四十四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

  第四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平仓、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五十前世身份测试 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