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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孙国峰:避免金融科技发展的五大失衡

※发布时间:2017/8/25 12:46: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形成“信息孤岛”。金融数据依赖于大数据,信息孤岛的形成不利于行业良好的发展生态

  孙国峰,现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贸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03-200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公开市场操作处副处长、外汇业务处处长、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从事创建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公开市场操作、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货币政策工具创新、货币政策框架转型等工作。在美国出版社出版两部英文专著,出版一部中文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金融研究》、《比较》、《国际金融研究》、《财贸经济》等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

  【财新网】(专栏作家 孙国峰)包括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消费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等在内的方方面面的主体共同造成了金融科技的生态。良性互动的金融科技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的行业能够长期、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如何共建金融科技的新生态?

  (一)怎么能够推动金融科技持续健康发展呢?需要的是方方面面的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样才有可能促进金融科技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的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很快,但我们也要避免在快速的发展当中出现失衡。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发展失衡。因为金融科技新的监管制度框架和充分竞争的市场还在发展过程当中,有可能缺乏对真正通过科技手段对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和足够的激励机制,有可能会影响优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数据分布和数据使用的失衡。可以看到金融巨头产品线的汇集,也有大量的数据,大数据有金融科技的巨头,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数据垄断比技术垄断更难突破,容易产生所谓的数字鸿沟问题,形成“信息孤岛”。金融数据依赖于大数据,信息孤岛的形成不利于行业良好的发展生态。

  第三,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失衡。我们知道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制度,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过来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满足监管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业务,这样有可能会造成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或失衡。

  第四,Fintech和RegTech发展的失衡,我们可以看到在发达经济体RegTech发展得比较快,背景是在严格的监管下巨额的罚款,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引入了高科技手段,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开始发展RegTech,但我们是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金融自身对发展RegTech的动力不足。面对金融科技行业不断增长的海量业务,监管的监管成本将不断地上升,过去体现为人力成本,现在更多地体现为资金投入,这种投入有可能是几何级上升的要求,如果跟不上Fintech,RegTech的发展将会出现失衡。

  第五,金融消费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失衡。由于部分的金融科技公司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弱,内控制度不一定健全,监管体系还在发展完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力度不够,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稳定,最终会影响到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生态。

  (二)什么是好的金融科技新生态?是指金融科技的各个主体,像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监管、消费者等主体良性互动共融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更大程度地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提高中国金融科技的国际竞争力。我们的国际竞争力已经很强了,但还需要进一步地保持和提高。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因为这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在公平竞争的下才能避免行业声誉、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金融科技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当然我们在促进优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金融公司垄断数据成为信息寡头成为“信息孤岛”。

  第二,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共融发展,良好的金融科技的生态指的是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还是要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当然是有竞争,但不完全是竞争,更多的是合作。比较好的模式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利用现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进行流程、模式创新、服务升级,并且在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开辟新的业务,促进金融领域更深层次的大分工。

  第三,技术同时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服务。随着RegTech的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在RegTech当中的应用,RegTech也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工具,这样有可能使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监管套利的收益,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同时我们也知道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科技公司、金融行业的长期发展利益是一致的。所以Fintech、RegTech之前需要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这样要求我们探索监管机构应用RegTech可持续性的径。

  第四,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回归到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本质是资金融通经济服务性的机制,要防范金融性风险,这是金融科技本质的内在要求。

  第一,要完善法律体制,我们知道修改金融法律体制,但是就金融科技本身而言还没有完整的单独的法律体系,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必要为金融科技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行业的发展建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这样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的根本依据,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础,当然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还需要高水平的执法能力予以保障,而执法能力的形成也需要参与者共同打造良好的法律。

  第二,监管能力适。因为金融监管有外部性,外部性就是监管成本的上升。有一种表现形式是RegTech,全体纳税人是不是要为此全部买单,金融科技的整个行业是不是也有必要承担一部分监管发展RegTech的成本,并把此视作公平竞争的必做支出呢?我觉得可以实现内部化。实现的径有多种,在建设新系统的时候可以为监管建造监管系统,我们看到有些金融科技公司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当然监管系统的标准要由监管决定,为了防范风险,监管也可以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还有其他的径,监管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搭建系统,相关的一部分成本由金融科技行业来承担。

  第三,和监管部门要制定技术标准,通过制定完整的行业技术标准,有效地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中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并且向全球推广,这样有利于促进全球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

  监管机构在金融数据标准化方面要肩负整合Fintech行业金融科技的重任,要避免产生数据鸿沟和信息孤岛,表示要完整信息的标准性,还要促进跨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四,和监管机构要做好金融消费者的,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和监管要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并重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去年杭州G20峰会通过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其中明确提出要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消费者,创立一种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方法。前不久公开的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也强调,不利用公开的网络数据完整性,并在发生此类时开展合作。

  消费者除了自身重视以外,还需要金融科技公司做好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应当成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金融科技公司在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要为消费者提供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安全的、透明的产品和服务,要向消费者披露充分的信息,并且避免欺诈行为,金融信息公司还要做好消费者数据、安全、网络,并且提升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金融机构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除了完善法律以外,还需要贯彻法律的良好,需要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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