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投资时机> 文章内容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其退出模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6-17 20:20:57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李悦是谁的儿子从广义上讲,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潜在收益的投资行为。而在我国,风险投资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通常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也即是狭义的风险投资。

  世界不同国家、不同经济组织对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定义。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创业投资与创新》中将风险投资定义为“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

  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由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由我国科技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对风险投资给出的定义是: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风险投资”概念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对比以上定义,不难发现风险投资是以新兴企业为投资对象,依靠专业人员运作和管理,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不是一种借贷资本,而是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关注的重点不是投资对象近期的盈亏,而是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其投资的目的不是成为投资对象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分红,而是较长期持有实现投资对象增值,再通过上市或出售达到退出投资并取得高额回报的目的。

  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没有取得稳定的现金流,产品市场尚未完全打开或没有开始大规模生产,有的投资对象所拥有的甚至只是一个想法。这些公司的经营在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都面临着极高的风险性,进而以此为对象的风险投资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经营初期的企业,并且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性,从而需要给投资对象必要的成长期。风险投资的平均投资期限为5-7年,为了控制风险,风险投资者通常将投资分为多期注入,而所有资金只有等到投资退出时才能变现。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高科技产业“孵化器”的风险投资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1985年,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的决定》,同年9月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

  20多年来,风险投资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市场研究报告》,2007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达到298家,比2006年新增了20家,几乎是2002年风险投资机构数量的一倍。同期,可用于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投资资金规模达到280.23亿美元,与2006年相比增幅达到39.8%,约为2002年的2.6倍。

  风险投资有力的支持了我国多个产业的发展。2007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共披露风险投资案例415起,投资总额高达35.89亿美元。与2002年相比,两项指标分别增长了133%和572%。单笔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领域也从电子、传媒等新兴产业扩展到能源、医疗、连锁经营等传统领域,为多个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智力支持。

  风险投资是一种“为了卖而买”的投资,其投资目的和本质决定了退出是风险投资的必要环节,也是实现投资价值和促进资本循环的关键。风险投资的退出模式有很多种,以下是主要的风险投资退出模式;

  当风险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能够满足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时,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风险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根据投资时约定的条款在风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或发行一定时期以后,将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风险企业的股份出售套现,以获得投资回报。

  股票公开发行是风险投资机构最为青睐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为风险投资者和企业股东带来高额的回报。股票公开发行曾缔造了许多投资神线年以前,美国约有30%的风险投资采取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退出。但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到2003年受到当时互联网泡沫破灭的影响,风险机构选择股票公开发行方式退出的比例下降。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选择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主板市场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在资产规模、经营收入、公司盈利以及成长性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比较适合资产规模较大,经营进人成熟期和稳定期的企业。

  而风险投资机构选择的风险企业多数难以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二板市场成为风险投资机构选择股票公开发行退出的主要场所,如美国的

  NASDAQ市场、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

  IPO实现退出。这首先是因为很多风险企业达不到股票上市的要求。其次,运作股票公开发行的成本较高,耗时较长。在一些国家,法律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时只能出售很小比例的股份,风险投资机构还持有相当比例的股份等待退出。

  从交易途径上,并购既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来完成,即风险投资者通过产权市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或企业整体打包出售给另一投资入,也可以通过股权交易的双方直接协商确定交易。

  20世纪90年代以前,广义的采取并购退出的风险投资案例(包括并购、转售和回购)约为总投资数量的38%左右。随着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开始,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的采取并购的形式完成投资退出。总体而言,并购的投资收益低于股票公开发行,但其投资年限也明显短于采取股票公开发行退出方式的投资年限。

  回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并购,它是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管理层从风险投资机构手中购回公司的股票。多数采取回购方式退出的案例是事先由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签订偿付协议,在一定条件下,风险投资机构可将持有的股份出售给风险企业。同时回购也可以由双方相机协商确定。

  回购具有其特有的优势。首先,回购涉及的交易方少,产权关系清晰,能够避免交易的管制,短期内可实现风险资本的迅速退出。其次,回购也使风险企业经营者能够增大持股比例,甚至掌握控股权,保持企业的性,从而更好的贯彻自己的经营意图。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机构的不少投资对象将面对经营失败,或者部分风险企业还能勉强经营但无法上市或出售。在此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将选择公司清算来回收资金。某种程度上说,选择公司清算退出是风险投资不成功的表现,但这也是风险投资机构避免资金沉淀减少投资损失的最佳选择。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