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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发布时间:2017/11/7 20:40: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济南市历城法院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津贵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

  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津贵所于2008年设立,据其官网披露,白银现货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报出现货白银指导价,其会员公司再据此按照一定点差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者可以进行金交易,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一审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另据了解,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今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有接近津贵所的知情人士表示,目前该裁决尚未生效,被告津贵所不服裁决,准备上诉至济南中级。

  原告代理律师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该判决吸纳了相同时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主张,全面回应了津贵所的抗辩意见,对同类案件审理而言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今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关法律和行规的性,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官网介绍,津贵所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

  2010年2月,津贵所开始试运营,其主要黄金交易品类是“天通金”,但交易所的命运随着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38号文”之后开始转变。2011年12月2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明确黄金交易业务将只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2013年1月,中信入股津贵所。

  据了解,津贵所曾经因为做市商交易模式、进行黄金交易以及在交易所整顿风口“顶风转正”而颇受争议。津贵所的代理商曾被央视2014年“3·15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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