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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发布时间:2016-3-1 18:49:1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次意外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

  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金投保险网提醒:以上《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联系!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疾则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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